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保障本中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督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监督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确保本中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本中心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中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中心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明确监督职责,加强内部管理,保障社会组织运行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 应当接受外部监督,积极配合政府、社会和公众的监督,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二、内部监督
第七条 设立理事会、监事等决策监督机构或独立监事,明确各自职责,实行民主决策,加强内部监督。
第八条 理事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中心的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对外代表本中心。
第九条 独立监事负责对的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理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保障本中心运行的合规性。
第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收支、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职责,保障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使用的审批程序、使用范围和责任,防止印章的滥用。
三、外部监督
第十二条 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配合政府开展各项管理工作,接受政府的审计、监察等检查。
第十三条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通过信息公开、接受咨询、提供服务等途径,增强本中心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有违反本制度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本中心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范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心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深圳市智慧海安全救援服务中心
2014年 1 月 10 日